提示具體檢舉事證,有效打擊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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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具體檢舉事證,有效打擊逃漏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打擊逃漏稅,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時,檢舉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註明營業名稱、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並聲明所提供之檢舉事證可否提示與被檢舉人查對或認證。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接獲民眾提供之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等,經調查確實違章漏稅,俟被檢舉人繳清罰鍰確定後,稽徵機關即依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但如果民眾僅提供蒐集自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稽徵機關即使查獲有違章事實,惟因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可供偵查事證,依規定不能核發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彌封檢舉人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與檢舉人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對於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予保密,民眾可安心提出檢舉。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2)

更新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