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發傳繳通知書,應如何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發傳繳通知書,應如何繳納稅款?

(臺中訊)民眾收到各稅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有繳款條碼之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將會寄發傳繳通知,欠繳稅款在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不需負擔手續費;如欠繳稅款超過2萬元,則必需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分署繳款處繳納;另也可在執行通知單規定日期前,至郵局購買以受款人為移送機關之郵政匯票,並寄送至移送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繳納若有困難,可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 0800-086969 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