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者,稅捐機關會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起訴願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者,稅捐機關會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民眾因對土地被課徵地價稅稅額不服,向稅捐機關提起復查,對於維持原處分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繼續提起訴願,但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卻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請求稅捐機關撤回強制執行。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始有暫緩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

倘若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亦可提供相當擔保,換句話說,若未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全案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喔,必須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稽徵機關才會撤回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