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如經監理機關認定已無駕駛車輛能力,仍不得申請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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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如經監理機關認定已無駕駛車輛能力,仍不得申請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以其本人所有之車輛申請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經監理機關認定已無駕駛車輛之能力,自無每人一輛免稅規定之適用;惟若符合相關規定者,仍得申請按每戶一輛免課使用牌照稅之適用。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13、774882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