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