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輛如已不勘使用,請儘速辦理報廢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舊車輛如已不勘使用,請儘速辦理報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如果您所有車輛已破舊不堪使用,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也可辦理退稅。另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不要行駛及停放於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或違規,除需繳交通違規費及責令補稅外,尚須繳納罰鍰。 該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再次特別提醒尚未繳納103年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補單繳納,以免違規受罰。另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時,請配合環保,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交給合法資源回收商處理。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