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茶藝館提供卡拉OK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業、茶藝館提供卡拉OK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如其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則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由於業者附設卡拉OK係視聽中心之一種,雖未額外收取費用,因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之方式課徵娛樂稅。近來餐飲業、茶藝館、冰果室、泡沬紅茶店等業者競爭激烈,為招攬顧客,無不絞盡腦汁,其中最常見者就是免費提供KTV(卡拉OK),供顧客觀賞歡唱娛樂,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呼籲設有前開娛樂設施之營業人,如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請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指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請各經營娛樂業者多加留意,以免受罰。若有任何疑問請撥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