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若提供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場所若提供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市面上的網咖、科技廣場及網際網路資訊社等行號,多於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並採計時方式收費。按其性質,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電腦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是屬於應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的娛樂業,應於開業、遷移、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或變更等相關手續。若未依規定辦理,一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之稅款亦需依規定追繳,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稅務局再次呼籲,如有提供上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