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房屋應申報契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係當房屋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或占有人等申報繳納的租稅,為不動產取得稅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應於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本縣目前委由公所代徵),除須填具契稅申報書外,尚應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資料。另建議您可選擇採用網路申報,一併申報相關之的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申報完成後亦可自行列印繳款書及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再赴地政事務所由本局駐點人員辦理查欠及完稅手續後,即可接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免於往返稽徵機關、公所間,非常便利,請多加使用。

該局提醒契稅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更新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