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准按自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准按自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