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不可不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不可不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營利事業經計算後,如果有應納稅款者,應於截止日前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即無法享有較多之租稅優惠。
  該所最近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以往年度均採會計師簽證申報,當年度申報全年所得額310萬元,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90萬元,應納稅額為37餘萬元,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為36萬元,但該公司因疏忽延至102年6月5日始繳納該筆稅款。因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截止日期為102年5月31日,該公司逾5日繳納,除按應繳納之稅額加徵2%之滯納金7,200元外,並因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仍無法適用所得稅第39條虧損扣抵之規定,而遭補稅15餘萬元(90萬×17%)。
  該所特別提醒,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營利事業應於當日以前繳納稅款,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依限繳納稅款,即無法享有虧損扣抵及較高限額之交際費等租稅優惠,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

更新日期:201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