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未繳半經移送執行後,始繳納半數稅款,可請求撤回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訴願未繳半經移送執行後,始繳納半數稅款,可請求撤回執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者,其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指出,若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者,可請求撤回執行。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