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遺失時應如何處理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日前曾有納稅人來電詢問,車輛所有人於車輛遺失時,如何處理後續問題。該局表示:車輛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計徵至失竊日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倘若車輛不幸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請求協尋,如此即可免除偷竊者利用車輛作奸犯科而遭嫁禍,並可持警方核發之報案證明單辦理失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