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要件

(臺中訊)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原僅限「一生一次」,自99年1月1日起因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施行,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適用過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即可適用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1.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2.因換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

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4.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六年以上。

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6.土地出售前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強調,「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優惠是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購屋負擔,同時必須優先使用「一生一次」優惠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方可適用,惟無次數的限制。

更新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