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提供予公眾通行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供公共通行之私設巷道,如屬無償提供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提供使用期間,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應特別注意的是,私設巷道並非由政府機關所開闢,並無資料可據以主動辦理減免;因此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申明無償提供使用,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屬實者,始能免徵地價稅。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