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持分共有土地,須分別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持分共有土地,須分別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所有權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可僅由夫或妻任一方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夫妻皆可適用。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需個別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夫妻雙方之土地方可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 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