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應稅憑證交付或使用時,請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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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應稅憑證交付或使用時,請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所以稅法採列舉式規定,規定銀錢收據、承攬契據、買賣動產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的稅目。印花稅的稅率在銀錢收據是憑證金額的4‰;在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憑證金額的1‰;在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新臺幣12元。印花稅繳稅金額雖不多,但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依規定除補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後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則處20至30倍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印花稅稅務上的疑問時,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