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捐款救助日本賑災,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檢具相關憑證,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日本地震災情嚴重,國內各界本著人道精神,發揮愛心踴躍捐款協助賑災,國內營利事業捐款賑災,如果是合於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1目規定,透過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若營利事業捐贈對象係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其可以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金額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所以如果國內營利事業捐贈給「外交部海外賑災專戶」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之”對各級政府的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不受限制,若是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等機關團體的捐贈,其可列為費用之金額則有所得額10﹪的限制。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國內營業事業,如果直接捐贈給日本紅十字會等海外機關團體,目前並無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相關規定可資適用。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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