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有好康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有好康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2年12月31日以前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103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並經核准改使用電子發票,得在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至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得適用該獎勵措施。
該所表示,要適用上開獎勵措施,還有3個要件:第一是「經營零售業務」,係指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在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也可適用該獎勵措施。第二是「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係指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處所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則不在此限。第三是營利事業如經查獲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該獎勵措施之規定。
   該所表示,財政部考量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階段性政策目標已達成,配合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推動電子發票勢在必行,為使有限資源運用更有效率,獎勵措施之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為限,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非獎勵對象。(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325)

更新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