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才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喲!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稅】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才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喲!

【嘉義縣訊】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才能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特於103年4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304537740號函檢發「103年加強辦理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清查作業計畫」囑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受理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應加強審核。另針對1.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顯無法駕駛車輛者2.車輛汽缸總排氣量3001c.c.以上且車主為低收入戶者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屬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者4.其他有特殊異常情事者選案抽核,查核有無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規避使用牌照稅情事,並將查核情形填寫於訪查紀錄表,如發現不符免稅規定者,即恢復課稅、補徵使用牌照稅。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將依上述函示擬定計畫選案抽核訪查,呼籲民眾注意「確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才能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若您原已核准免稅專供身心障礙使用的座車,已不符免稅規定者,請向車籍所在稽徵機關辦理「恢復課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