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保管車輛,不要隨意上路,以免被補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院委託保管車輛,不要隨意上路,以免被補稅﹗

日前有民眾到稅捐處表示,他只是受法院委託保管車輛,又不是車主,為什麼向他開稅單。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輛如因車主與其債權人債權債務糾紛,而被法院查封扣押,交給債權人保管,該車在扣押期間,雖然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但除了因法院通知債權人將扣押車駛至法院,以便實施公開拍賣外,該扣押車不得隨意開上公共道路,債權人如果不是因為法院通知開到拍賣地點,一旦被查獲,債權人會被稅捐稽徵機關,以使用人身分補徵使用牌照稅。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的核課,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