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所屬土地發生移轉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可以持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土地,並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為無法提供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房屋坐落的基地號,為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憑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的「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來予以認定自用住宅基地地號。但如果地上建物部分出租或營業而涉及面積計算時,則不可以依所提供「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來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未曾使用過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民眾,出售房地時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並辦妥戶籍登記,請妥善規劃申請適用。 聯絡人:王淑娟 聯絡電話:〈037〉472215 分機208

更新日期:201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