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牌照稅,4月30日截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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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牌照稅,4月30日截止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超過繳納期限若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滯納期滿後未繳稅之車輛仍繼續使用公路經查獲,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稅額1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若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儘速向該局申請補發,以免逾期受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

更新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