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貨車車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小貨車車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惟供營業使用車輛,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的自用小貨車係直接供從事生產,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物品之車輛,顯與稅法所稱「專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免稅要件不符,除非該車主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方能申請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自用小貨車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如非同一人者則不適用同戶親屬車輛每戶一輛之規定。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