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僅作為連絡處所,可申請以最低面積課營業用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僅作為連絡處所,可申請以最低面積課營業用房屋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供住家用者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供營業用者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供非營業用者如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業用房屋並不以是否設立門市直接對外營業為認定標準,營業人內部使用之工作場所、倉儲均屬營業用。如果房屋作為連絡處所使用,縱使純為住家,因已辦設立登記有案,所以亦應按營業用核課,但可申請用最低面積即以該樓層面積1/6或實際大於1/6之面積計算課徵房屋稅。

該處籲請民眾房屋一旦變更改為住家使用時,應儘快提出申請以便次月起就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而節省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