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申請免徵房屋稅應檢附新領寺廟登記證供審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宗教團體申請免徵房屋稅應檢附新領寺廟登記證供審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申請依上開條款免稅時,除該房屋須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外,取得之房屋,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地方稅務局即可確認房屋產權歸屬,准予免徵房屋稅;但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則仍需檢附財產清單以供核對,方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各寺廟,免徵房屋稅審查項目之寺廟登記證,依內政部最新函釋,舊證有效期限到102年12月31日止,但因換證作業,本縣民政處已於102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12月15日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嗣後如需申請免徵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檢附最新核發之寺廟登記證以資證明。 如您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