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募款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始可免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募款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始可免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數起違章案,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均主張,公益性質之人民團體所舉辦募款晚會,為何須繳納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97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748710號函釋意旨,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符後,始可免徵娛樂稅;反之,未檢具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即無免徵之適用。為保障自身權益,該局再次提醒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舉辦募款收費活動,未取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仍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