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之ㄧ方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持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逾期申請,則無不課徵之適用。     舉例說明,民眾若於103年3月30日收到稅務局所寄發的通知函,最遲應於103年4月29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在收到稅務局的通知函時,如符合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務必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避免因疏忽而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影響自身的權益。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