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縱使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等仍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屋頂突出物係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用途大都為樓梯間、電梯間(或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建物、機械房、水箱等使用。此類建物縱使用途與地下室相同但非屬建築物地下室,仍為房屋稅課徵標的,不能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准予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屋頂突出物雖為附屬建物,亦為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之對象,不能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