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置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購置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辦理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購置原供非住家使用之房屋,如已變更為住家用時,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該局表示,常有民眾反映於購屋後明明作住家使用,因未知前屋主之房屋稅係按較高之非住家用稅率課徵,致多繳了房屋稅。該局說明,房屋稅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住家用稅率為1.2%,住家用與非住家用之稅率相差頗多。因此,取得房屋後應查明原適用稅率,倘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應於變更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經查符合規定者,即可適用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如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情形變更,則仍按較高之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呼籲新購屋之納稅義務人,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為節省您的荷包,於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加填「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申報使用情形,或於變更用途時,儘速辦理申請,若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無法及時享受較低稅率之優惠,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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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