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購退稅後5年內之土地,如再移轉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重購退稅後5年內之土地,如再移轉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重購退稅之土地,應遵守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等規定,否則,將被追補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仍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5年管制期間內,將土地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則應向繼承人追繳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