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遷出戶籍縱實際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因遷出戶籍縱實際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嗣後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如期申請,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認定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戶籍遷出無人設籍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自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使實際居住該地稽徵機關亦不會採認,依法仍應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稅款。

  該局關心納稅義務人權益,提醒如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主動申請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如果民眾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