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何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需出售及重購之土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先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後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使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另屬先購後售者,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之當時,其後售土地即需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方可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事,則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