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的徵補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的徵補稅規定

(臺中訊)車主李先生於辦理1戶1輛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故將戶籍遷出後又遷回,因不清楚是否要補繳牌照稅,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依使用牌照稅法1戶1輛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戶籍非屬同一地址,但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戶籍遷移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若再遷出,則地方稅務局將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