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發,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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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發,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表示,103年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繳款書已陸續於3月底前寄發,請納稅義務人於4月30日前繳納稅款,如未收到繳款書,請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該部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行車執照登記地址或納稅義務人向監理機關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如果地址已變更,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提醒您,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