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前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前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前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舉例說明,甲於102年5月領回A地號抵價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102年5月10,000元,但公告現值為5 ,000元,甲不幸於102年12月去世,其繼承人乙繼承該筆土地,其前價因繼承登記為102年12月5,000元。若乙於103年1月移轉該筆土地,則稅捐稽徵機關應以102年12月10,000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99年1月1日)已繼承領回區段徵收之抵價地,而於該項修正公布施行後移轉所有權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亦應從高認定。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