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或屬於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未設管理人者,雖然可以分單繳納,但是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之義務,不因分單而有所不同;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公同共有案件中,以繼承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最為常見,多半原因為繼承人數眾多,對於繼承財產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遺產依法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為避免日後繳款書送達產生爭議,繳款書得向其中1人送達,並應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向其他公同共有人為送達,以維民眾權益。  聯絡人竹南分局:方妤      電話:473230

更新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