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賣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自己選擇最有利的課稅喔!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次賣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自己選擇最有利的課稅喔!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於103年1月13日修正,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擇定適用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時,由稽徵機關逕以各筆土地按一般稅率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至於所稱「同時出售」,係指除訂契約日期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原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一次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面積超過限制範圍,自行擇定各筆土地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順序;未擇定者,由稽徵機關逕按各筆土地漲價倍數高低之順序,在未超過面積限制範圍內,漲價倍數高者優先適用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此次修正係考量按「漲價倍數高低」之順序適用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因各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金額不一,按漲價倍數高者優先適用,未必對納稅義務人有利。所以此次修正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順序時,由稽徵機關逕以各筆土地按一般稅率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至面積之限制為止,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至718洽詢。

更新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