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以義務人名下財產執行為原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執行以義務人名下財產執行為原則

 

(臺中訊)邇來有民眾因車輛被執行時才表示車子是別人的不是自己的,或是有第三人表示車子為其所有而主張異議。對於這種形式上登記為甲君,實際上為乙君所有,一旦發生甲君欠稅(包含該車輛欠稅費或違章),而移送強制執行時,除甲本身財產外,該車輛亦可能被拍賣。


  一般行政執行開始後,執行機關發現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執行機關即撤銷執行處分,但其僅能就財產外觀上為審查;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需依其他方式確認者(如:需經當事人訴訟),執行機關無逕行審認之權限,縱為聲明異議因非屬執行程序有瑕疵,亦難依此程序救濟。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強制)執行貴在迅速,例如:對於義務人車輛之執行,係依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若乙君以甲君之名字購入車輛,因車籍登記名義人為甲君,包括該車之使用牌照稅乃至甲君本身欠稅,執行機關均得對該車執行,縱乙君主張為其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乙君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俟法院判決確定始能判斷能否阻卻執行。惟如法院判決為乙君所有確定者,則地方稅務局就該車所欠之稅捐等,將改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乙君逾期不繳,仍會被強制執行,乙君仍無法避免被執行,請勿存有僥倖之心。


  地方稅務局呼籲,關於財產之權利得以登記彰顯者,請核實登記避免影響權益,其他無登記之權利部分若受影響,其受保障之權利仍需依法主張,但其是否阻卻執行仍有待法院判決。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