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有漁船設籍,如非供營業使用,出售時仍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宅有漁船設籍,如非供營業使用,出售時仍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近日遇有民眾出售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詢問自宅作為漁船設籍的場所,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宅有漁船設籍,如經查明該地僅為漁船營業登記設籍場所,並非供營業使用,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是可以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商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之基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也可以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