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自配偶之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贈自配偶之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原有之房地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今年初因財產配置規劃,將該房地贈與配偶,配偶受贈土地後是否需重新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縱其土地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以,王先生原有之土地雖已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但贈與配偶後,仍應由配偶(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本年度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疑問,可親赴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或撥打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