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出售不動產提供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二年內出售不動產提供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未申請者,應於出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提供予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倘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在國稅局查核時應出示地方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須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不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應國稅局核定特種貨物稅時作為排除歸課稅捐之證明。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劉敏媛

                                電話2455-42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