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超過30日即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假扣押裁定超過30日即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近日有民眾持假扣押裁定,至該處欲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經該處承辦人員發現該民眾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規定已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惟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超過30日者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的立法理由,是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可以儘速獲得償還,而債權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超過30日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既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亦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