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後因故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申請退還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書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後因故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申請退還印花稅

阿珠將所有房屋出售與阿花,雙方已書立不動產買賣移轉契約書向稅捐機關投納契稅在案,因事後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經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詢問稅捐處是否可以退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另依財政部78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780396067號函示,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故自雙方訂立契約並申報契稅後,因該移轉契約已交付使用,日後雖因故解除契約,仍不得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款。

稅捐處貼心提醒民眾,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若違反規定,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務必注意勿心存僥倖,以免一時疏忽而因小失大!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至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查詢相關資訊,或利用稅捐處服務專線229336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