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不同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不同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跑到稅務局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但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所以稅務機關無法補發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專款專用;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所以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可是有大大不同。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