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房屋,應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繼承取得房屋,應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人如因繼承取得房屋,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之房屋如屬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填具申請書,檢附已登記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若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另檢附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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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