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公司之佣金收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需貼用印花稅票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佣金收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需貼用印花稅票喔!

(臺中訊)在沙鹿區經營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施小姐,來電詢問佣金收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是否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課徵4‰稅率印花稅。所以,施小姐收取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財政部的釋令,金融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按毛額型課徵營業稅,而非開立統一發票,印花稅並沒有附隨在營業稅中自動報繳,所以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課徵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