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認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如果建物基地之土地與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合併者,該相鄰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縱然因為土地合併而併入建物基地地號,仍然不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

  地方稅務局表示,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為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才可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示納稅義務人,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基地本來就有獨立出入通路等供自用住宅使用,無取得相鄰土地以供出入通路使用之必要,則新取得相鄰土地只與該建物基地合併使用,尚無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之情事,雖日後同時移轉予他人,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雖連同主建物基地由新所有權人一併取得,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