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請儘速申報,以免多繳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拆除請儘速申報,以免多繳房屋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接獲民眾來電表示,房屋早已拆除,為何全國財產資料檔,仍有該筆房屋資料?

稅捐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所以,民眾如將舊有房屋拆除,應即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稅捐處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即可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拆除如未及時申報,除非能提供足以證明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否則,因事後難以追溯查明確實拆除日期,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停止課稅,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特別注意。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