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時,契稅計算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購買房屋時,契稅計算應注意事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申報買賣契稅之價額,乘以適用稅率(6%),計算出應繳納之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核計契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再扣除供公共通行之免稅騎樓現值後之數額,而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僅係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在內,所以核定契價有時候會比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高。
   該分局提醒民眾,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係計算房屋稅之依 據,而計算契稅之契價,除課稅現值外,尚須併計免稅騎樓以外之其他免稅現值,以免造成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情事。

更新日期:2014/02/26